• 要把消费者需求商品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不能以虚假介绍引诱消费者订购商品,不能强制消费者订购某种商品。
• 对消费者订购的商品要充分准备、验收合格,按时送货。
• 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商品的应及时告知消费者,以取得消费者的谅解。必要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则按货款的千分之三×逾期天数。
• 销售商品收取定金,定型产品定金额一般不得高于货款的20%,定制产品的定金额由买卖双方商定。
• 销售商品收取定金,展位企业无法履约的,应按双倍定金支付给消费者。
• 消费者支付订购商品定金,24小时内要求退货的,应当同意退还全额定金。
• 签署销售合同与定单,必须按合同上的项目分类,准确完整地填写,不能以个人的主观意愿,作违反实际情况的填写。
• 样品销售必须在合同单及发票上注明“样品”字样及其所存在瑕疵,并经消费者确认。
• 依照销售合同与定单,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必须当场约定解决办法,并经书面双方签名生效。
• 依照销售合同,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坚持要求退货的或暂且无法解决的,应当允许全额退货(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 依照销售合同与订单,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在解决问题中 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费用应进行合理补偿。
• 在商品的搬运与安装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其它财产,居室损害的,要进行修复与赔偿。
• 外包装严重受损商品,已知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不允许以合格商品名义提供给消费者。
• 销售家具商品,收取货款后必须出具收款凭证,不能以打折的名义拒开收款凭证.
•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售后服务管理,提高服务信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商品售后经销商所承担的修理、换货、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经销商须制定商品售后服务准则(其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条件、服务管理、服务卡及服务记录卡等)。 • 第二条 经销商要树立以客户至上、服务第一的精神,所售商品的“三包”期限为一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 第三条 商品售后三包规定: 1、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经销商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经销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经销商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4、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厂家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经销商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在三包期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经销商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经销商应当给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商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6、换货时,凡属残次商品、不合格商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销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7、在三包有效期内,除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经销商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 第五条 商品售后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经销商必须实行三包。 1、木制家具:断榫断、部位变形、结构松动、木料生虫。 2、金属家具:焊点断裂、构件断裂。 3、弹簧床垫:弹簧,严重塌陷、断簧。 4、沙发:结构松动、构件断裂、弹簧塌陷、木料生虫。 5、皮沙发:皮面断裂、海绵变型。 • 第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销商未能及时实行三包,将给予经销商相应的处罚,并责令经销商履行实行三包的承诺。 1、商品售出后在24小时内,如消费者感到不满意或尺寸等原因感到不合适,且没有人为损坏要求退或换的,经营户应给予退货或换货(但可以要求消费者承担搬运费),经销商未能及时给予退货或换货的情况,将给予经销商100元的处罚,处罚后必须更换。 2 、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经销商应给予退货;成套家具可以全部退货,也可以根据消费者意见部分退货(特价或特殊定做的商品除外),经销商未能及时给予退货或换货的情况,将给予经销商100元处罚。 3、商品售出15天内,如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要求换货或修理,经销商应给予换货或维修,不得另加费用,经销商未能及时给予换货或维修,将给予经销商100元处罚。 4、自交货之日起90天内,如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可以更换同种型号、规格、样式的产品,如没有同种产品也可推荐其他型号产品,如消费者对其他型号产品不满意,要求退货,应给予退货,可以根据规定收取家具折旧费。经销商未能及时给予退货的情况,将给予经销商100元处罚。 5、经销商对其受理维修的商品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一天则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逾期将不得超过5天,否则博览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七条 根据《消法》有关规定,售出商品保修期为一年,一年内如有质量问题,则经销商派人上门免费维修,一般性维修则要在2天内为消费者解决,需要更换零配件或较大范围维修,华东地区在7天内完成,华东地区之外的地区在15天内完成。同一问题连续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调换同型号的产品;属人为损坏的不予退货,只提供维修,并收取相应的工本费;一年后,再派人上门维修,则可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 第八条 对特殊定做的商品概不退换,如有质量问题可以提供维修。 • 第九条 退货时家具收取折旧费,折旧率为1-3月收家具售价的10%,4-6个月收家具售价的20%,7-9个月收家具售价的30%,10-12个月收家具售价的40%(一年后不予调换及退货)。 • 第十条 经销商与消费者已达成商品订货协议,并交纳了预付订金,消费者感到不满意等原因,提出退单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1、24小时(含24小时)以内,消费者提出退单,经销商应将消费者所付预付订金,无条件的如数退还给消费者。 2、24小时以上至72小时(含72小时)以内,消费者提出退单,经销商应按消费者所预付订金的90%退还给消费者。 3、在72小时以上的或特殊情况下,经销商应与消费者协调解决。 |